房客未繳房租
-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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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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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是從104年2月1日到105年1月31日,而且當初只付了1個月押金,租約訂定應於每月15日繳交租金,卻在104年4月29日才收到3月及4月租金,截至目前6月24日為止未收到5月及6月租金,而於6月23日收到管理員的電話告知瓦斯表被瓦斯公司撤走。
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
存證信函需發幾次? 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一次說明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並返還房屋,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可以馬上提出返還租賃物的訴訟並加上給付租金之訴嗎? 如果在存證信函上註明直接以發函終止契約日為契約終止日,是否在契約終止日就可以進入房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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