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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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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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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之前父親有向親戚購入一塊地居住,因為後來搬離那裡,

    親戚有托人口頭說要借去使用一使用就是十多年,(因為跟那位親戚有點嫌係)

    最近週轉有些困難,想取回使用或售,但親戚卻說那塊地上面還有地上物登記在他名下先跟他處理完地上物再談(親戚有意購買此地,但想藉地上物壓低價格)

    目前地上方親戚移平蓋做廠房使用

    因為已經是2,30年的事了,期間也辦理兩次土地轉移,都沒提到有地上物

    我該怎麼去查/處理呢?

    謝謝各位撥空看完,也請給我指導一下,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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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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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地政事務所必須要有相關建號才有辦法查閱,故而只能去現場看。

    2、建議可以先去現場看看並且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搬離,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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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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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請您先確定土地是租給親戚使用或是無償借給親戚使用(使用借貸)。 如為租賃關係,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若為使用借貸關係,依目前實務多數見解,您的親戚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詳參: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土地房屋為各別之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房屋在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基於保護房屋使用權之考量,使房屋所有權土地利用權結成一體,促進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使基地使用權不因基地物權之嗣後變動而受影響,俾資調和土地房屋之利用關係,以避免危害社會經濟,並維公平。故於土地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分開出賣之情形,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此種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之性質,當屬租賃,此為本院目前所持之見解。為杜爭議並期明確,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乃參照上開見解,予以明文規定。又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之特定關係,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使用人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且使用借貸本係無償借用性質,不能與租賃相提並論,使用借貸亦未如租賃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故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後,除已得該他人即現在之所有人同意繼續使用外,土地使用人縱經原所有人無償提供使用或允許借用,亦不能以之拘束現在之所有人,而對現在之所有人主張有使用該土地之權利。」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解釋上,固較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為優先,但具有該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者,僅限於基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茲上訴人自認對該基地並無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其在第一審提出之承諾書、土地謄本、營建執照,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書證,充其量亦僅能認定就該基地有使用借貸關係而已。是以上訴人顯非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依法對係爭土地優先承購權,殆無疑問。」 此時您將土地出賣予第三人,第三人自然會要求您的親戚拆屋還地。您亦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建議您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以免權益遭受侵害。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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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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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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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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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地政事務所必須要有相關建號才有辦法查閱, ... (恕刪)

    曹大律師您好:之前購地時是向親戚購買上方有一木造平房,

    當初可能沒將地上物一併移轉(也不知道)

    借給親戚時親戚有去申請水,電使用才得知有地上物

    那時地上以無建築,目前的建築是親戚搭建的鐵皮屋,

    而親戚要我先跟他談登記地上物再談土地

    問題是久遠登記地上物早以不存在,

    而親戚以此為藉口執意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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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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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您先確定土地是租給親戚使用或是無償借給親戚使用(使用借 ... (恕刪)

    徐大律師您好:小弟花了一些時間拜讀您的回覆還是很模糊

    土地是無償借與使用,口頭說而已並無契約

    其實並非要收回土地轉賣第三方,親戚要購買也樂見

    只是雙方長輩關係不好,每次談都沒一個結果又拖好些年

    現在剛好發生一些事,才想將此事處理一個段落,而不是一直耗著

    假設那塊地公告市值約200,親戚以地上物登記在他那裡,只願意以100購買

    問題之前的地上物早以不存在,現存的地上物是他自行搭建的鐵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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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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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 ... (恕刪)

    謝謝

    謝大律師入內關心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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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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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原有房屋滅失後現有鐵皮屋是何人興建?是否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興建時地主為何人? 若您只是價金無法達成合致,原有房屋已經滅失,親戚無從以現有鐵皮屋對您主張任何權利,您直接依照附近土地之市價做為磋商基礎即可。 請準備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及現場拍攝之照片,尋求正式協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