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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害事故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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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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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若即將屆滿六個月,可先提出傷害告訴,將來若鑑定對方無過失,再考慮撤回告訴。只要不是故意誣賴對方犯罪,誣告罪並不太容易成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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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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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逾期提出,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以上供您參考決定

     

    如有其他問題,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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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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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169條誣告罪,必須是捏造虛偽事實提告,才會構成,要件相當嚴格,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也說明:「所訴之事實未能積極的證明為虛偽,則衹能以證據不充分之故,為被誣告人未予判罪之原因,自不能據以推定告訴人所訴為誣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307號、46年台上字第927 號判例) 實務上,車禍糾紛之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對方有過失而提出告訴,即使事後鑑定報告認定對方無肇責,也不會構成誣告罪,有台北地院96年度自字第132號、士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可以參考。 傷害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損害賠償要在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如認為對方確實有過失,建議可先提告證據部分仍可在訴訟進行中補足。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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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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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建議還是先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又若雙方皆未受傷,且對方有肇事責任,且受有損害,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