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隱瞞漏水糾紛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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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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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屋主有隱瞞瑕疵,對您宣稱無漏水瑕疵,或許可考慮具狀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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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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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事責任部分,您可依瑕疵擔保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減少之價金,及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請求仲介員與仲介公司連帶賠償同一金額,二者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刑事責任部分,除非能證明出賣人刻意遮掩瑕疵,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如仲介知情,可能成立共犯關係,但實務上多半認為屬民事糾紛,判決無罪,士林地院92年度自字第175號判決:「於房屋買賣之中,倘房屋現況有漏水之瑕疵,出賣人僅就「現況有漏水」此等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交易重大事項負有主動說明義務,而應不及於與物之瑕疵本身無直接關聯之出賣人前有無修繕漏水、漏水修繕之方式,甚或修繕漏水時與樓上住戶交涉之過程(除非買受人或仲介人於交易過程中對此有特別詢問,自應誠實回答,否則若為不實回答自屬實施積極之詐術,而不待言),以免將過分加重出賣人交易上說明義務,阻礙社會正常交易流程。」可參。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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