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告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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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12:36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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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傷害罪、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所以你們互告的話在這個時間點都還可以挽回。 建議你慢慢跟對方談,目前是在警察機關這個階段,若談不成,你可以考慮提告誹謗罪,給對方壓力再來談看看。 若你們雙方都不和解,依你的情形,傷害罪通常都是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你可以認罪、道歉並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向法官爭取緩刑。 誹謗罪檢察官若起訴,可以在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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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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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何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俗稱的「良民證」,由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會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且良民證上不會記載,爭取到緩起訴對你是最有利,其次是法院判處拘役。
若是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緩刑期間、易科罰金後五年內還是會有紀錄,必須等到時間經過才可以申請到未註記之良明證。所以可以談就儘量談,以免遭受後續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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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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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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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同時提告,與對方互告,於地檢署偵查庭時再表達有與對方協調之意願,請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於調解委員會中與對方談判,將和解金額降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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