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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罪,離婚前後提告的差別?是否可申請取消刑事部份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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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5 01:01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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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你的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法院卻誤為有罪判決,此時可以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若同意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會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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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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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一、按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就您所提案例而言,共犯(男方)支前配偶告訴人撤回告訴時,已非「配偶」,故依同法後段,告訴人撤回對共犯男方之告訴,應及於您。(告訴不可分原則、主觀不可分原則)

    二、再按同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您的狀況應屬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故得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

    三、若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