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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糾紛

  • 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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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8 22:58 
  • 文章人氣:623
  • 個人積分:2
  • 因這幾年高雄的房子每逢下雨.隔壁地板都會有嚴重積水(因為幾十年沒人住.窗戶都掉了).導致連帶我們家也開始有漏水滲水的問題.請隔壁來都只會簡單的處理.請問我可以要求索賠嗎?

    在請問台北的房子因為樓上裝潢完後.每當下與我家廚房就不停的滴水.已有請里長處理.但是樓上的住屋者.因為精神有點問題所以自己住.而無法溝通.也都不處置.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而過年前樓上住戶有親戚來.我們有說漏水的問題.有留電話說過年後要解決.聯絡後都不予理會該怎麼辦?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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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9 08:17 
  • 文章人氣:144
  • 個人積分:730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紹宇你好:

    有關漏水的問題可以先請抓漏師傅來評估一下漏水的原因以及修復的金額,若漏水的原因是在隔壁或是樓上的話,經申請調解不成後,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或容忍原告進入房屋修繕以及損害賠償,等到法院判決勝訴後就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把漏水修好以及給付賠償金、代墊費用

    以上供參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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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9 08:34 
  • 文章人氣:141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先確認漏水原因是否是該住戶所造成,如果是共同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是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是你自己使用之管線造成,則由你負責修繕,共用管線則由住戶共同負擔。 若確實是樓上住戶造成,可以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由對方府單修繕費用。 若長期漏水均不改善,你還可以居住安寧受到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另外,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以進入漏水住戶之專有部分進行修繕,對方不得拒絕。 建議你先請管委會協調或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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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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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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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可考慮先委託修繕公司估價,若維修金額不高,可考慮自己盡速花錢維修,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很有可能超過您維修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多方面加以考量之,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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