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跟朋友慶生後.我在凌晨4點發生酒駕車上有另外兩位朋友.我們要返家往天橋下旁的小路走.當時天色陰暗有疑似貓的生物突然跑過.我當時驚嚇有瞬間反應的踩煞車頓了一下.車上朋友以為發生什麼事也驚叫了.結果反而我更嚇到去踩到油門.結果閃避不及撞到天橋下往大馬路出口為違規停止的靜止黑色車輛.(因為它是黑色車輛而且常行經那邊.是單行道.知道那裡不可能停車會影響其他機車跟車輛無法順利通行).當時這台車又推撞到旁邊停騎樓下出租車.對方兩台車當時車上都是無人靜止的狀態..車上只有我受傷有送醫院.兩位朋友無事.現在對方要求其中一輛車要賠75萬(違停的車輛他意思打算不修理要75萬車我可以牽回去自己修留著).另一輛被推撞放騎樓下的出租車要求他們保險公司會與我們聯繫賠償的問題包括修理期間車無法租的費用........想請問我再三年前有過一次酒駕被判2個月役科罰金.這樣算累犯嗎.現在除了對方要求賠償的問題還要面對法院可能判刑去關的結果...可能工作會丟了根本完全沒有收入.本身的車也還在繳車貸.老婆本身沒工作顧兩個小孩子.一個5歲一個7月大的嬰兒.所以我要是去被關家中完全沒收入.從事發生後我幾乎整整3天沒闔過眼了.親戚們都放棄我了......除了對老婆小孩的虧欠傷心.也整個再反醒自己並發誓絕不再碰任何一滴酒還要勸誡身旁有喝酒朋友..一個小家庭將破碎面對妻離子散.....有律師可以幫助我給我建議嗎...感謝



想請問律師大哥大姊們...我知道我酒駕不對不能喝酒開車所以此生絕不再碰一滴酒.我也願意承擔負責有打電話跟他們先電話連絡協調.但是對於對方違規停車在天橋下方出口處真的一點責任都沒有嗎...還且我問過他車輛的價值可能在85萬維修費用要我陪75萬感覺上是我全錯他違規停車沒錯.要是他不違停在那麼危險的地方我也不會撞到他的車又讓他推撞到騎樓下的車.....難道我只能任意他開價錢賠償嗎.說不和解的話會重判我要去關....但是我有朋友說之前有案例違規停車被酒駕的從後方撞上酒駕的人死了..違規停車的反而判賠酒駕的幾百萬.老實講我腦海有過念頭要是這樣拖累孩子跟老婆我願意是我死了.但是這樣又是消極不負責任的想法 我真的很無助躲著流淚也不感讓小孩老婆知道




10月17號早上7點40左右 在頂興路132巷發生交通事故,此道路為單行道,對方逆向與我發生擦撞,我並未倒地,事發當時我停下來,查看車況,也與附近鄰居對話,對方把車往前牽走,我當下看到他已把車往前牽,已破壞事故現場,也並沒來關心我的情況,我認為對方逆向來撞我,我並沒有過失,但是因為我沒有受傷,就想說不跟對方追究責任,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事後接到警方通知我,說我肇事逃逸,警方說對方有受傷,並且有撞到停在路旁的轎車(此路段為紅線),轎車有掉漆凹陷,警方請我聯絡與我擦撞的那方看對方想不想和解 我在9/22有打電話給對方,他也同意和解,並說自已只有破皮一點小皮肉傷(有錄音),9/29也有再次打電話給對方,但對方未接電話,於是我傳訊給對方,想約寫和解書的時間,對方卻告知身體不適,要再另外通知我再約時間寫和解書,我今天又傳了訊息給對方約和解的時間,但對方依然沒有回應,所以到現在都還沒有寫和解書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如果和解了,之後還要上法院嗎?
如果上了法院我應該怎麼說怎麼做才會對我比較好?



在巷子會車時與對向車子擦撞到照後鏡,對方直接開走了,沒停下來查看
巷子無車道分隔線,我這邊路段有劃紅線,對向車剛好開到沒有對向無白線路段,整排路邊都有停車
早上八點發生的,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有照到車牌,人員無受傷,
一開始警察連絡不到人,到下午一點多對方到了警局,警察打電話叫我去
我報案時已有移動車子到才打電話,警察劃了簡易圖,
警察說有移動車子沒有辨法劃車子位置,圖上也沒有標示對向路邊有停車。
請問可以請警察開以下條例嗎?(第39條只有行車記錄器當證據而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佔用對向行車路權之行為。
1.道安規則第九十五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
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如果可以的話對方也可以說我犯了什麼法規嗎?



事故時間:2015/07/01
事故概述:我騎機車在單行道(有三線)要左轉,因''未打左轉燈,以及未注意後方來車''(此為初步研判表所認定的肇事責任)遭受後方機車碰撞(沒有肇事責任)。我的傷勢是左臉右腳挫傷,對方的右腳開放性挫傷以及右手手肘鷹嘴突疑似骨折。對方有大致提出醫療、修車、工作給付以及交通和精神賠償的部分內容。
其中想請問三個部分,一個是交通賠償的部分,對方提出他因受傷行動不便,須搭乘計程車,請問我該負擔所有的計程車費用嗎?還是往來醫院看診的部分?第二部分是精神撫慰金,雖然對方尚未明說金額,但有表示因未受傷而無法參加國家考試,對他的未來規畫有極大的影響...這應該如何認定?
最後一個問題是,對方希望我能到法律事務所(對方提供)談和解?這對我會有很不利的狀況嗎?
以上是我的疑問,希望能幫忙解決問題






再請問一下,這三條法令對我主張無過失,或有過失減輕過失免除責任有幫助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內政部營建署「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第一條 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第一款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
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第三條 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
第一款 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水泥柱狀障礙物等固定性障礙物,
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位於車道上方者,
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違者依建築法處理。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二章 新違建之處理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
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
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律師 你(妳)們好!!
事故如下:我騎乘大型重機在可以容納兩台汽車的單行道超車(道路大小大概可以容納行駛中的汽車一台和違規停在紅線的汽車一台,穿越不會說很擠!!),當時候的情形是:在行駛中 因為快轉黃燈了,路邊的人行號誌大概剩三秒我到路口,因當時候前方汽車並沒有打方向燈,我到路口的時候稍微煞車一下注意與我發生事故的汽車是否有打左右方向燈,因對方並沒有打左右轉方向燈,對方的車又在我左前方,我估計他是要左轉不然就直行,所以我就從他側邊直行而去,結果一到路口對方就從我車的左後方車牌追撞下去,對方的車頭第一個輪子壓在白線上行駛路線右轉,我大概被撞飛了2m,警察到現場後開了我一張無照駕駛,而對方被扣了違規點數三點.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事件會是誰對誰錯?

(3/1號發生早上)
我方(2車):機車路線為主幹道的單行道(直駛),初步肇事原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態)。
對方(1車):機車路線為支線道路(直駛),初步肇事原因(未依規定讓車)。
現場處理摘要:我方(2車)、對方(1車)
1車行駛道路方向直行,2車行駛道路方向直行,1車左側車身與2車前車處碰撞,1車駕駛、2車駕駛受傷。(雙方都受傷) 我比較嚴重有住院
由於車禍當下我撞到腦部暫時昏迷,所以怎麼撞的也不記得,在急診裡對方有等到我醒來,一直說他腰椎很不舒服什麼的(很假裝)我還躺在病床上,有短暫離開說要維修(他)的機車又回來,沒多久對方就說不然再看怎樣反正有三聯單都有連絡方式你在跟我聯絡嘿!我有事情先走了喔!之後我從急診轉至健保房3/1住院到3/5對方都沒有到醫院探視或一通電話慰問都沒有,只到3/12對方都不聞不問我就用簡訊說X先生!你都不用作什麼合解的回應嘛?還是想等法院見呢?對方說:和解當然要和解結案,你我雙方責任各為多少也要釐清,上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結案也可以,要上法院我也不反對,現在我腰、椎還是很痛不舒服。
就只有這簡訊的回應而已,我很確定對方沒有住院就先行離開了,猜測是繼續回去工作。我(病因):頭部外傷併腦浮腫、腦震盪症候群,下背部及左膝擦傷。(醫生囑言):病患於104年03月01日由救護車送到本院急診治療,於104年03月01日入院,於104年03月05日出院,共計住院數:5天,104年03月12日及104年03月19日複診。目前神智清晰,常有眩暈頭痛記憶減退等現象,宜適度休息,居家修養2週,需門診繼續追蹤治療。
我也因為常有眩暈頭痛的現象而不法繼續工作而離職,醫生也有說這病因至少要再觀察三個月,(3/26要再復診)有申請調解會在3/25,我要如何向對方求償?
1.肇事比例為何?
2.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有請公司開因住院而無法工作的證明、車損部分是黃色小張單子的估價表可以嘛!?
3.還有3/25我該如何應對對方?當天對方沒有到場就提告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詳細肇事責任比例,需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方有雙方各自過失比例,目前若您有受傷,對方亦有過失,可先彙整驗傷單、初判表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有很煩人的問題想請問,有點長,請耐心觀看,感謝!
今年2/3我開車經閃黃燈T字路口時,我是直行車,確遭機車從左方單行道逆向騎車從我左前方側門撞上後倒地造成顱內出血開刀,但因我車速不快(約30公里),所以我車損並不嚴重,只有輕微凹下去,對方機車也並無毀損
但因對方是64歲的老人,當時他突然衝出我也反應不及,但聽到碰撞後我有馬上下車觀看並報警和送醫處理
只是,沒想到他傷勢非常嚴重,除了2/3-2/10顱內開刀外,聽說過了快兩個月3/28-4/4又因呼吸問題住院,家屬說他喪失語言功能了,5/9又氣切
今天,對方家屬在調節委員會一開始開出了天價,工作損失26萬+照顧到82歲的醫療費用1138萬,後來自己降價到120萬,(因為我只有保強制險)
我當時聽了只覺得好笑,雖然對方受傷很可憐,但是在交通事故判決書上很明確的寫了對方肇事原因有二點:
1.涉嫌遇有閃光紅燈路口,支線道左轉彎車不讓幹道直行車先行(安102-1-2)
2.違規事實:不依遵行方向(逆向)行駛(處45-1-1)
我方:涉嫌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安93-1-3)
請問:1.對方一直恐嚇我說這是重傷害,如果不合解會有前科,因為他們傷勢嚴重,而調整委員會的根本不看對方肇事原因,只說他很可憐,所以我該負責,若真的沒合解,我會變重傷害罪嗎?
2.法律真的只保障弱者嗎?就因為我沒受傷?所以都算在我身上
3.我若申請車禍鑑定,確認我無過失責任,是否就不需負責?
我只認為,如果想自殺的人自己找車撞,被撞的人還要賠償,就真的太沒天理了
還請律師提點與建議後續如何處理比較好,因為真的嚥不下這口氣
非常感謝
鬱悶的人 敬上
從三星裝置發送



您好,本件建議你還是要聲請鑑定,因為如果無過失,你基本上根本不用負責,如果雙方都有過失,那麼賠償金額還是要按照比例去負擔,也不是由你負責。再者,損害賠償必須有計算基準,不是他隨便開的,何況照顧到82歲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切都要有單據,包含需要請看護也是醫生要開證明需要看護才可以。至於本件不會構成重傷害,且沒有和解不會影響罪名改變,對方在亂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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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8月10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且皆有驗傷。
對方(媽媽與小孩): 媽媽右眼有縫合、右小腿撕裂傷;小孩下巴受撞擊導致乳牙歪
我方(我): 身體多處挫傷 (右手掌、左手臂、左右小腿...等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且做筆錄,現場有破壞 (單行道且後方有許多來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與任意險,對方沒有保險,對方有與我方保險公司聯絡
五、事實經過:
當日,我在事發地點對面路口等待紅綠燈,綠燈後直行進入單行道,且並無超速,對方媽媽左手上抱著小孩(遮住了左方視線),未經行人穿越道走至對面,我因閃避不及撞到對方,剛好發生車禍的地點無監視器。
示意圖:http://ppt.cc/dtuj
六、問題:
因為剛過六個月,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了,初步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是「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我方的肇事原因是 「未注意車前狀態」,請問若以這樣的肇事原因上法庭,雙方肇責大概是幾比幾呢?此外,我的問題是對方是突如其來的衝出來,我上網查過「未注意車前狀態」是指「已然車前」,而我這個例子屬於「突然車前」,因為已經要召開偵查庭,所以只能請示檢察官申請鑑定,因為這部份是我個人認為的,需要在庭上和檢察官說嗎? 謝謝!


律師您好,
是這樣, 去年年底, 我騎機車載老婆(以下稱簡稱我們)行經某處單行道, 在事發處的路口前約50~60公尺的路口有台轎車(以下簡稱他)右轉出來並靠右行走, 轉出後我便從他左方通過, 但因我跟他的車速都約40km/hr, 所以算是併行, 但到了事發路口前約10公尺, 他越來越靠近我, 到了事發路口沒打方向燈便馬上左轉, 就這樣我跟我老婆被撞倒在地...。 該單行道標線算清楚, 燈光明亮, 天氣陰沒下雨, 事發時間是傍晚。
當下找了警察來劃現場圖, 酒測雙方都0, 現場圖簽名, 也有找救護車來載我老婆去附近的醫院, 他說有事要先走, 所以沒跟我去醫院, 我則自行騎車到附近的醫院掛急診, 老婆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 我的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流血, 下巴擦傷破皮流血, 右手擦傷破皮流血, 右胸背肩挫傷。
原想私下和解跟他要求3000元醫療費, 但他說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還不承認他有撞我們, 說車沒有損傷, 認為是我們自己跌傷, 事後約3周對方不聞不問, 我們便去警察局作筆錄, 再隔1個月提告(對方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隔了2個月, 對方保險員有打來要資料, 說用line傳醫療花費給他, 保險員說有看到我的line, 但我卻沒有收到保險員的任何訊息, 後來也沒打來問...。 我們有監視畫面並提供給警察, 有初判表(我: 疑似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安#93-1-2; 他: 左轉疏忽)。
以下是我主張及自己看到的事實還有問題:
主張: 他沒有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也未依規定於路口中心處轉彎, 再者要轉彎應該前後左右都要注意是否有來車才能轉彎
事實: 他靠近我們時我有發現, 但我們沒法直接判斷他要轉彎, 只能覺得可能會轉, 當下有按煞車要減速, 但以來不及, 他撞到我們後有停下, 我被撞倒後有過去要他下車負責, 但他開車門後我發現駕駛腿上有條白色小馬爾濟斯(或博美)...
問題:
Q1. 依初判表來看, 像是我們是主因, 但搜尋資料後看起來又不是, 究竟主因跟次因應該為何方? 就經驗上可能各佔多少比例?
Q2. 筆錄上有提到說我們有要煞車, 但已來不及, 但分析表把條文編號寫出來, 他卻沒寫,是否可以不用負擔3000元直接請求重新鑑定?
Q3. 從事發到目前為主, 都是我們主動通知跟蒐證(監視畫面是去跟住家求來的), 這部份可以主張嗎? 可以加入到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部份嗎? 警察那邊是否有執行勤務上的疏失?
Q43. 白色小狗的部分在筆錄上有寫, 這個主張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但是否在調解或是法庭上強調呢?
Q5. 對方的態度是提告的主因, 這部份是否可以歸在精神賠償部分呢? 因為這樣讓我們很痛苦, 可是又沒有實質上的衡量計算標準...
Q6. 除了實際上的醫療支出外, 精神賠償約多少較為合理? (我跟老婆年薪各約50~60萬, 他是學生)



各位律師好,我在昨天2014/02/10 收到一張中壢地方法院寄來的掛號
迎面撞上我,我被撞倒在地後,他並沒有馬上停車,
致使我的左腳腳掌被他的左前輪壓住,他下車後才發現車輪還在我腳上,
隨後回車上倒車,之後他報警處理,警察與救護車一起到達,之後我就在醫
院了,那個駕駛說他會請他的保險公司處理,因為當時我還是學生,我也不
知道要和解什麼等等等...然警察也未對我做筆錄,只在醫院詢問我是否知道
那條路是單行道,我答 我知道,之後去找處理的員警 問他是否一定要作筆錄
(因為我當時要上課又要打工),警員說可以不用做,我們私下和解就好,
我也就沒有做筆錄了,而撞我的駕駛也說會給保險公司處理,我以為他保險
公司賠他前這樣這樣,結果現在他的保險公司來跟我全額求償,民事訴訟單
上只有附該駕駛的修車價錢單以及車子毀損照片,並沒有交通事件裁決所的
報告書也沒有案發當時的照片之類的...
我的問題是如果到時要上民事法庭我可以有什麼主張嘛 ?
因為我是被撞的雖然我違規在先,可是我的車跟我的人也都有受傷,
謝謝各大律師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報案,還是可以嘗試請承辦員警...
哦...請問時效抗辯的意思 ? 因為他現在寄來也已經超過2年 可是員警是說
有可能他在期限前就已經送出去申請了,只是寄到我們手上已經又一個多月後,
那這樣對我們很不公平阿,現在等於他已經做好準備,而我們收到這個的時候已經
過了追溯期...他這中間通通沒有聯絡我耶...也沒有寄什麼相關的東西...
謝謝律師的回答,只是我現在還是不知道怎麼辦,賠錢是小事,只是只因為保險公司比較懂
也許就特別在追溯期之前弄這招,感覺很像他們要刻意搞我,因為當時我跟當時人是沒有和
解沒有錯,問題是我跟他都有損失,想說就摸摸鼻子算了,他時我受傷他也就來醫院看我一下之後就完全沒聯絡了...,現在又在搞這齣,很無助...




請問一下,我自己發生的案件是這樣的:
1、我開車在北市一條很窄的單行道,後來遇到路口,交叉路口亦是單行道,以我的方向是由右向左的單行道,因為很窄,所我以行車速度很慢,到路口我幾乎是以停下車的速度很慢前進,而視線往右方看有無來車(車子非常慢的前進),經確認無來車後,視線擺正,準備往前時,突然發現有一老太太騎腳踏車從我左側強行擠入我的車的左前方(亦即她在單行道騎車是逆向),我發現後立刻踩殺車,不知有無碰撞,但老太太跌倒。我立刻下車將老太太扶起,並視有無受傷,發現輕微擦傷,把老太太扶致一旁後,因後方車輛在叭,所以我請老太太在等我一下,等我停好車後,來一起處理。而後因該巷太窄,我繞了一圈回原地(大約10min),老太太人已不在。
2、當晚,我立刻向事故附近警局打電話告知有發生此事要辦筆錄,員警表示請隔天一早到警局會同交警處理。我說好。隔日立刻到警局陳情此事,並表示要辦筆錄,惟該交警表示少另一當事人,無法做筆錄,僅留該交警之姓名,並表示,若有人對此事報案,通知他即可,該交警並表示我這樣做是對的,至少沒有肇事逃逸。
3、1個多月後,現在,我被分局偵查隊通知說我已被起訴: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
=>我想請問一下,像我這樣事後趕快去警局報案(但未留筆錄),且有下車觀看傷勢及請當事人等我一下,我停好車來處理=>這樣會構成肇事逃逸嗎?其次,以我當時路況而言,我必需往右看是否有來車,根本無法注意是否左邊是否有人逆向,這算過失嗎?(以構成要件而言,我覺得不論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我都不成立)。最後,請問,接下來我應該要怎麼做對我比較好?

一、車禍發生日期:10/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對方乘客受傷,有進醫院,腳輕微骨折。駕駛無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對方沒保險,我方有第三人任意險及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嘉義後火車站單行道,我開自小客車時速約十幾,對方雙載小50時速也約十幾,
對方逆向與我發生碰撞後倒地,因時速十分慢駕駛沒事,但機車壓到對方乘客
造成乘客腳部輕微骨折及破皮流血(皮破蠻大的)
事發時我因看對方血流不止包了一千元給他看醫生,乘客被送上救護車。
等到警方來現場圖及筆錄完成後雙方各自離去。
過幾天後對方阿姨打來貌似想要錢,我便告知她該我負責的部分我會負責,
順便跟她解釋如何申請強制險,再給她我的任意險理賠員的電話,之後就開始理不清,
她打來就是說乘客受傷又在洗腎,她媽在照顧她無法工作云云,
我連絡過乘客姐姐(駕駛)與阿姨數次無法有共識,感覺就是要我賠一筆大的,
,對方又申請調解日期在下禮拜一,還說不排除提告,直到今天剛好滿一個月我請了
初判表後,表上記載我"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六、問題:
我想問的是我因下週一要上班,將委任書與初判表交給我的理賠專員代我出席調解,
我這樣是否還有要注意的事項?說真的對面灰個不停加上我的工作壓力,
最近生活的精神壓力十分大...有勞各位幫小弟解惑。

2013/4/22 晚間2200,我於基河路與承德路4段77巷口和腳踏車發生車禍。事發是這樣的,基河路為2線道的單行道,我騎於右車道,腳踏車騎於左車道偏中線的位置,我一路往南行徑,遠遠的有看見腳踏車,快於腳踏車成平行位置時,腳踏車突然往我右前方騎要變換車道,我一發現就剎車並再往我的右手邊位置靠,後來因煞不住有碰撞至腳踏車的車身 (右邊腳踏板的上方,非腳踏車正後方),後而摔車在地。我與我的朋友皆有受傷,我(脖子拉傷,肢體多處擦挫傷),我朋友(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對方駕駛未成年且無受傷,我們摔車於地面時,他是跨坐於他的腳踏車上看著我們。
在醫院時,他的姐姐(成年)有到場,陪做筆錄。後續交談中,姐姐說「當時天色暗,我覺得雙方都有錯。」我有關心說腳踏車駕駛有無受傷,對方的姐姐說「他沒有事」
過了3日,我主動致電給對方的姐姐,並表明想要和解處理,但是希望他們賠償我們的車損及醫藥費用。但對方覺得,他們車子也有損壞,無法接受這樣的條件,只肯和解但不賠償。我最後只說「看來我們無法達成共識,就這樣吧,我們這裡會去申請交通鑑定,由正常管道來處理。」就結束了談話。
因交通鑑定需1個月的處理時間,故我於2013/05/28拿到交通初步研判表及現場照片還有事故現場圖。因朋友友傷勢並未完全痊癒,故我於7月初時才提出第1次的調解申請。(在第1次致電給對方後,我們與對方就沒有聯繫,也沒有接到任何對方的關心電話及當事者的道歉),因第1次申請調解,我並未收到任何於區公所來的調解通知書,故第1次的調解我未到。在調解當日,對方也無來電詢問我是否會到場。
在知道第1次調解時間錯過了後,我又於8月初提出了第2次調解,並當日確認調解時間。2013/8/22下午14:00為第2次的調解,我與我朋友皆有到場,在現場等待時,負責調解的委員有前來詢問我說是否要撥個電話給對方,所以我也聯繫了對方。第1通先撥給未成年的對方-未接,第2通撥給他的姐姐-也沒接,第3通我撥到了他家的家用電話,應該是對方的父親接的,我與對方表明身份後說「今天下午2點有調解會,您們會過來嗎?」對方父親說「我們不會過去,第1次調解時你沒到,你根本就跟我們裝孝維,所以我們不會過去,你已經喪失與我們調解的機會」,聽完後,我有解釋第1次為何沒有前往,也表示,我們目前還會在這裡等他們,希望他們可以過來調解,不過對方仍就是說他們不會到場。最後我說,好,我了解了!就掛斷電話。後續,我將此過程和我朋友說,委員在旁也聽到了,他就說,直接告他們傷害,讓他們正視這件事來調解。
當日,2013/08/22的下午,我前往了後港派出所請警察協助提出傷害告訴。於10/17(四)開了調查庭。沒有結論,法官約了10/31(四)先調解,再開庭。
目前關於這整件事,我有幾點想要請教一下。
(1) 目前我們希望對方賠償的部份僅有急診費用、車損費用、上班請假損失、傷口照護醫藥費、急診來往計程車費以及後續淡疤處理的費用。這樣的要求會不會過份?
(2) 依車禍發生的傷勢,來提精神償債,怎麼樣的數字才算合理。我目前想已上述所提的費用乘以2倍來算,會不合理嗎?


律師您好:
朋友前幾日騎機車在一條巷子裡(單行道),遭到汽車(第一方)擦撞右後方(排氣管附近),造成朋友(第二方)右腿多處擦傷,機車也嚴重損壞;機車還因此滑行插入停放在路邊的小客車(第三方),造成(第三方)車輛的損傷,因此形成三方的問題。???
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第一方)移動了他的轎車,並下車向我朋友(第二方)頻頻道歉,並說沒有看到我朋友,希望私下和解,但因朋友(第二方)考慮到還有(第三方)的問題,所以還是報了警。
我們現在在等調解時間通知,想請問律師:『我們可以提出那些賠償?(例如機車修繕費、醫藥費、還有因為車禍造成向公司請假,沒有全勤等等)』;以及第三方的修繕費,是否也應該由第一方來支付,另外,第一方在車禍當下即移動了車輛,沒有保留第一現場,是否對我們有利?
請律師幫幫忙...萬分感謝





100.07.18 我方為單行道直行駛於快車道 對方騎機車闖紅燈而發生車禍。造成對方手腳擦傷、頭部撕裂傷,我方為閃躲而撞上行人道導致車頭全毀,原廠估價更換全新品需50萬元。
100.09.09 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不願意賠償我方損失(完全毫無誠意,一句話:我沒錢就想解決)並且將過錯推到我方(大車撞小車就沒錯嗎?) 有說好將對方醫療單據寄到我方 但一直沒寄來
100.10月我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鑑定結果為我方無過失 肇責為對方未遵守交通號誌
100.11.08 我方到台中法院 訊問室 指出三點無過失:
2.國道四號下均有大柱子擋住視線 行車視線原本就不佳
3.發現對方衝出時,我方已盡力閃躲,所以已經盡到閃躲的動作了(可見車禍現場圖)

【行政法律問題】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有些車主把汽車停 在停車格旁,以為這樣就可以省掉停車費,市府說只要車輪停進車格就可計費,交通隊也認為這樣停車游走在法律邊緣,呼籲車主最好不要因小失大,否則只為省了 20元,卻要被罰900元。基隆市田寮河邊設有停車格,每小時收費20元,雖然方便,但對需要長時間停車的人,卻是一筆負擔。少數車主為了省錢,相中停車 格旁的綠地,綠地空間雖與停車格相仿,但緊鄰車格,只要綠地停了車就像築起一道牆似的,想停進停車格的車主一看容易擦撞,乾脆不停,停車格如同被停在綠地 的汽車「霸占」。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指出,汽車停在停車格旁的綠地,影響停車費的收入事小,妨礙別人停車事大,停車收費員就常為了這類問題困擾不已;停 在停車格旁的綠地,既妨礙別人停車,萬一有人停進車格,也會讓自己的車子進退不得,易生糾紛。官員說,只要有一個車輪停進車格就可以開單計費,糟糕的是少 數車主不認帳,吵一吵的倒也罷了,不明理的還會找民意代表關說,讓承辦人一個頭兩個大;他不解「汽車那麼貴都買了,怎麼對20元的停車費這麼計較?」。市 警局交通隊長呂自喜表示,車輛停車如果妨礙交通、影響人車進出,或停在豎立禁止停車警告牌的路段,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告發,罰款900 元。他說,田寮河停車格旁綠地被停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不管綠地寬窄、大小,停了車就已游走在法律邊緣;為了自己的荷包,也為了別人的方便,民眾最好不 要以「車」試法(註一)。請問,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解析】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 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 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亦為停車場法第13條所明定,是有 關路邊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及其他規定事項,自應以公告週知之內容辦理,故車輪停進車格得否就開單計費?則視是否業公告週知而定。惟車輪停進車格是否就謂「使 用」?本文存有質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7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停車「格格不入」 當心罰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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