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者的遺產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3 19:18
- 文章人氣:171
- 個人積分:14590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無上開順序之繼承人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最後會歸屬國庫。 繼承人只要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證明你是繼承人,全體到郵局或銀行,就可以提領款項,亦可持分割遺產之判決單獨向銀行提領應分得款項,若銀行拒絕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19 22:31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5596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就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定有明文。若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上該繼承人,所留財產就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最後會歸屬國庫。
二、當然如果是法律上該規定,你可以表明是繼承人是利害關係向戶政申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繳納遺產稅後就可以向銀行領取存款或辦理繼承登記。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