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這樣是否購成公然侮辱

這樣是否購成公然侮辱

  • 酷企鵝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9 18:14 
  • 文章人氣:466
  • 個人積分:22
  • 對方在我FB跟我對話  後來留言到三字經問候我媽  王八蛋  白痴 我的FB是公開的這樣是否購成公然侮辱  我有拍照起來只是大蓋過了1.2個月了 這樣如果告他可以成立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9 18:35 
  • 文章人氣:129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本案已構成公然之狀態對他人名譽造成侵害,可提起刑事妨礙名譽之告訴。

     

    2、民事上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於刑案中與對方和解請求一定之賠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9 20:44 
  • 文章人氣:113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的fb頁面若設定為公開,實務見解認為是不特定人都可以隨時上網遊覽、共同見聞,若有發表辱罵而足以貶抑人格的言論的話,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因此您所述的案件仍未逾告訴期間,仍可依法提出告訴。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9 23:43 
  • 文章人氣:148
  • 個人積分:10222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若對方是在公開塗鴉牆上辱罵您,有可能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可在六個月告訴期限內提告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9 23:50 
  • 文章人氣:128
  • 個人積分:9735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若對方以公開方式辱罵您,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但比較麻煩的是,若您現實上不認識被告,因為臉書對於該類型犯罪,不會提供IP,所以會有偵查之困難。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