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及內容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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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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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若未遵守,遺囑無效,代筆遺囑之方式如上,建議若要立遺囑可以找律師書立代筆遺囑或直接辦理公證遺囑,避免產生爭議。 遺囑人在不完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至少要指定標的物或範圍(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式),若僅記載以協調之方式為之,將來協調不成會產生訴訟糾紛。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通常繼承狀態下,繼承人就如何分割遺產而為協議所書立,跟遺囑之效力不同。 若要避免麻煩,可以考慮終止收養,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就可以繼承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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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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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遺囑寫不清楚反而會導致無法執行
不如寫清楚一點
可以找律師協調規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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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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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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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遺囑還是寫清楚一點好,否則確實可能會碰到遺囑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情形,如果已經有確定要寫代筆遺囑了,建議代筆者還是交給律師為之較為妥當,或者也可以到各法院的公證處找公證人為公證遺囑,否則實務上常見嗣後要帶著遺囑去辦登記過戶卻無法辦理之情形。
2、至於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繼承發生後(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始由繼承人協議後擬之,並依據此辦理分割,如果確定繼承人有共識,嗣後也不會有變更或爭執,確實可以朝這方向處理。與遺囑不同點在於,遺囑是直接分配好哪一筆遺產由誰繼承,但遺產分割協議是繼承已經發生了以後,再由繼承人就全部的財產去作分割,不動產動產要作如何處理,全由繼承人協議處置。另外,遺囑是被繼承人所擬的,除非嗣後被繼承人又因意思變更而又擬了新遺囑,否則該遺囑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被繼承人死亡,而且其他繼承人都無法再作其他主張;但分割協議書本質上是繼承人自己協調的,而且是繼承發生後才為之,屆時是否會有糾紛,其實不得而知。
3、就代筆遺囑的形式而言,確實是這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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