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遺產問題

遺產問題

  • 羅小方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09:47 
  • 文章人氣:627
  • 個人積分:6
  • 我姊姊從小被養在鄉下,高中才上來台北念書

    因為鄉下親戚的言語,讓我姊對我媽很不諒解,覺得她被丟在鄉下

    但是我媽都有負擔我姊的生活費跟學費

    後來我姊高中畢業後,就幾乎沒跟家裡聯絡,對我媽有時候也會惡言相向

    距今也10年以上的時間了 偶爾在親戚家遇到 我姊對我媽也不理睬

    我媽心灰意冷,不想分遺產給我姊姊

    想請問 這樣要怎麼處理? 辦理棄養還是寫遺囑?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10:07 
  • 文章人氣:206
  • 個人積分:49680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被人收養,否則親子關係是無法斷絕的。

    2、可以預立遺囑,就遺產預作安排。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10:41 
  • 文章人氣:212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可在遺囑中表明因對母親態度惡劣,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使其喪失繼承權,無繼承權也就不能主張特留分了。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10:42 
  • 文章人氣:182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母親可立下遺囑,表明因姊姊有上開所述之重大虐待母親情事,是以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姊姊喪失繼承權。

     

    2、遺囑可選擇公證遺囑,或自書遺囑後找律師見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13:19 
  • 文章人氣:177
  • 個人積分:14590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拋棄繼承只能在繼承發生才有辦法辦理,預先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 表示失權部分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要旨,依照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而其中所指之虐待,應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為限;至於侮辱者,則為毀損他方人格價值之行為,而欲判斷是否達重大程度,須以客觀社會觀念衡量當事人間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後,再為具體之決定,非可僅就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而為判斷。 建議母親生前就先處分好名下財產,就可以避免你所述之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5 15:50 
  • 文章人氣:173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屬關係,僅有子女經他人收養而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而停止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在法律上沒有棄養的手段。

    2.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姐姐是法律上的合法繼承人,再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其在遺產分配上,不論遺囑如怎擬定,至少可以獲得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此即「特留份)。

    3. 雖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會喪失繼承權,但依您所述情形,還不至於達到「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因此您母親是沒有辦法表示其不得繼承(即便在遺囑上作此表示,未來在訴訟中經認定不生效力的機率很大)。

    4. 若您媽媽確實確實不願意將遺產分配給您姐姐,建議可在生前善用每年220萬免稅贈與額度年年處理財產移轉事宜,屆時無遺產可作分配,就可以達到目的。

    5. 最後,在民法上預先拋棄繼承是不生法律上之效力的。

    6.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黃國政 (Sam)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6 03:26 
  • 文章人氣:191
  • 個人積分:6652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9-21 19:0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即使對方願意簽放棄繼承的文書,但這在繼承發生以前也是無效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