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所生子女的相關權利義務歸屬問題。
- 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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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5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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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預計和妻子協議離婚
雖然沒辦法繼續一起走下去,但雙方多年相伴的情誼還在。
因為她想要小孩,所以她希望在離婚之後我能幫她懷孕,讓她生下她自己的小孩。她知道我不想要有小孩,為了怕我擔心之後要負擔小孩的權利義務,說以後不會讓小孩跟我接觸,她或她的家人也不會跟我有任何要求,甚至提出寫契約載明未來不會要求我對小孩負責。
我因為不想要小孩,知道離婚後幫這個忙其實對我有害而無利,但基於多年情誼,傾向於同意幫忙,但心中擔心疑惑幾個問題:
1. 離婚後雙方才生下的子女,應屬非婚生子女,她去登記小孩時,父親欄位可以空白嗎?
2. 離婚後再生小孩,並以契約載明某方可以不用行使負擔雙方所生子女的相關權利義務,此契約具有合法效力或拘束力嗎?
3.若她、她的親屬或小孩日後反悔,要求我認領或負擔相關的義務,我有什麼防衛或應對的方法嗎?
感謝回答。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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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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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但僅屬於戶政機關之行政管制事項,不影響父母子女關係。 若辦理認領,可以約定由女方擔任監護權人;若未認領,只有女方是監護權人。認領後非婚生子女與你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請求你給付扶養費,將來可以繼承遺產。 你與非婚生子女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又有該協議書佐證,沒有辦法制止女方或子女強制認領之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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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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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故離婚後所生之子女雖在法律上暫為非婚生子女,而不具法律上身分關係,但依法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真有血緣關係的話,經鑑定的結果即難以推翻,判決確定後即會產生法律上身分關係。 只要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依法即須負擔扶養義務,這並不可以依父母間私人的契約免除。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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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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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寫生父這是可以的
他自己去報戶口是可以的
這是無法阻止的
因為這並無違反善良風俗
這契約應該會有效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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