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駕扣薪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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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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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若屬於上開規定之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並應補償醫療費用。另可向勞保局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但雇主可以主張抵充。 雇主所指之公傷病假係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惟職業災害並不適用普通傷病假之規定,可向雇主說明,以免雇主誤會。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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