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拆除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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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1-3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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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視規約是否有明文規定而定,若有,則依規約規定辦理。
若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依同條例第36條第2款、第3款,管委會也有職權維護共用部分及確保安全,故可由管委會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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