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拆屋還地或為確認房屋所有權訴訟
- 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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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0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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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為父親的,土地上的建物已42年,查詢地政機關回覆無保存登記,
但稅籍證明,父親及叔皆有名字,然民國72年年底阿公過世時,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
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後為阿嬤一人居住於此 ,直至今年逝世,才開始處理房子,叔開口要100萬才願過名給父親,父親申請建物鑑定主張建物有折舊且契約造價時價應以立約當時民國72年來計算,只願以1坪1萬3計10坪共13萬予叔,因而於公所調解失敗,現欲替父親提訟,觀念不清想求救...
1.當時契約是否已罹時效,得主張無效(是都有簽章,惟見證人已過世)
2.若法院判的金額高於我方願給付,是只能繼續上訴或是失敗即履行嗎
3.可在訴由行若無法購得另一半屋權,即主張對造拆屋還地補償這30年地租嗎(不知是否只能在訴狀主張其中一樣,且當時阿嬤居住,建物一人一半名字,看似對長輩付出雙方都是公平的,用地主角度主張對造應支付地租,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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