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拋棄繼承一事,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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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5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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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
你並非阿姨之繼承人,而母親雖然屬於第三順序繼承人,但母親先於阿姨死亡,無法繼承遺產,而代位繼承限於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你無法代位繼承。你的配偶及子女均非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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