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在世,可以拋棄繼承嗎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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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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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國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發生,不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或辦理任何手續。換言之,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之繼承權自始尚未發生,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且由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亦可知悉,拋棄繼承需要嚴格之法律程序規定始生效力。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其聲明拋棄繼承係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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