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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移 15年後追討債務

  • 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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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2-05 19:56 最後編輯日期:110-02-0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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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93年的時候,用大眾銀行現金卡借2萬元,110年寄通知要我還錢,共需償還42萬元,但是這份通知是由良京發出,上面寫在94年由普羅米斯將債權轉讓給良京,良京要我還錢,分期償還至117年,每期5000元,給我看債務明細,跟我說利率是20%,可是104年開始利率不是改成15%了嗎?利息的計算不是自95年開始改成都用本金計算嗎?我看明細是一直疊加,這樣是對的嗎?不是有追溯的期限是15年嗎?現在超過15年,還可以再追討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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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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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定最高利率仍然是20%。

    2、利息時效是5年。借款債權時效是15年。

    3、建議您不要隨便清償,應該先找到債權人協商,簽立和解書、清償協議書等,並且確認對方是否有取得債權,避免一債二償,以及償還不必要的費用、利息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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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5-1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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