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依據
-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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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7 15:49 最後編輯日期:104-05-2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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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男方長期不務正業收入不穩定
不定時向妻子討錢
每次都說是最後一次但口說無憑
是否能以以下協議書作為證明若日後食言訴請離婚
有什麼應該注意的呢?
很怕日後又繼續亂繼續盧要分擔債務財產什麼的
協議書立協議書人
甲方:ooo
乙方:ooo
兩方現為夫妻關係。
一、乙方同意供給甲方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以償還甲方之債務,此為雙方合議之最後一次借款。
二、甲方同意由乙方決定是否終止兩方婚姻關係並各自負責婚後至即日個人所累積之債務、所得及生活開銷,不再介入對方生活。
三、本協議書一式一份由乙方持有以保障授款後甲方對乙方之承諾。
甲方 ooo 簽字:
乙方 ooo 簽字:
證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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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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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協議書雖然約定於一定條件下男方應與女方離婚,但是這只是債權契約,且由於離婚有法定的要件,如果將來男方不願意簽署離婚協議並偕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你光有這份債權契約只能告債務不履行,且可能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這樣的契約只會增加雙方將來產生紛爭的機會,無法預防問題或希望直接達到離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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