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業務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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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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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與該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如果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於一定期間內預告並給予資遣費。
如果你們公司沒有符合上述的規定將你解雇,則解雇屬於違法解雇,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公司於請你回公司上班之前按月支付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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