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鄰居騷擾 社會秩序維護法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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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0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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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是本件可能可能有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您須在行為人違反規定行為2個月內為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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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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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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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你所述,有社違法適用,惟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您須在行為人違反規定行為2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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