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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律師懂嗎?

  • 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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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0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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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3月18日假釋出獄 到103年4月27日假釋期滿。 103年4月29日警方到府搜索再以「幫助詐欺」函送偵辦。當時假釋已經過了。 103年6月8日被查獲吸食毒品並獲判緩刑兩年 104年「幫助詐欺案」遭起訴,然後同年一審11月開庭後,判刑六個月,檢察官不服於104年12月上訴二審、105年3月29日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有期徒刑6個月、並於105年6月易科罰金完畢。 亦因此案原103年毒品案撤銷緩刑於105年6月17日重起訴。並於105年8月25日判刑。 現卻因幫助詐欺案 判決書內載犯罪時為102年4月至同年12月為假釋期間,於是矯正署於毒品案判決之前 105年7月4日發文通知撤銷假釋了、需入監服完刑期。 但此時105年8月25日毒品案判決、法官以被告「100年3月18假釋出監並附保護管束、並於103年4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已值刑完畢論、認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並在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案有期徒刑以上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47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試問 雖假釋未在假釋期間內被撤銷、但因幫助詐欺案 法官認定並於判決書內載犯罪時為102年4月至同年12月為假釋期間,於是矯正署於105年7月4日發文通知撤銷假釋需入監服完刑期。此種情況105年8月25日的毒品案,卻又以103年4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已值刑完畢論、認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並在5年內再犯、用被撤銷假釋等同於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來判定被告屬累犯並加重刑罰 是否合法?
  • 陳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