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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 高手 這是假釋中犯 還是累犯

  • 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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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09 10:17 最後編輯日期:105-09-0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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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年因涉犯強盜案判刑15年、100年3月18日假釋出獄 ,103年4月27日假釋期滿。 103年4月29日警方到府搜索再以「幫助詐欺」函送偵辦、當時假釋已經過了。 103年6月份被因毒品案件先判緩刑兩年並至醫院戒隠治療期間為104年1月5日至106年1月4日結束。 於緩刑戒隠治療期間,突然接到「幫助詐欺案」的起訴書,然後一審開庭後104年11月判刑六個月,檢查官不服於104年12月上訴二審105年3月29日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 當時已知緩刑必定撤銷,而自費參加的戒癮治療也無法完成,於是跟觀護人及醫師商量後才決定暫停冶療,只能等撤緩後再起訴毒品案件的審理了。 105年3月29日幫助詐欺案判決定讞有期徒刑6個月並於105年6月易科罰金完畢。 然因幫助詐欺案 法官認定並於判決書內載犯罪時為102年4月至同年12月為假釋期間,於是矯正署於105年7月4日發文通知撤銷假釋需入監服完刑期。 而撤銷緩起訴毒品案於105年6月17日起訴。並於105年8月25日判刑 法官以被告「100年3月18假釋出監並附保護管束、並於103年4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已值刑完畢論、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ㄧ份在卷可考,則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47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試問 此種情況,已經過了假釋期間,才被撤銷殘刑,卻又用此案來判定累犯並加重刑罰 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