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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實地物相同

  • 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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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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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大律師解惑~ 嘉義地檢署起訴了小明 提供網路電話線路給 老王詐騙並因此造成小三 小四 小五等人於105年09/19日被老王騙了各3萬元。 而後地院也因提供網路電話線路給 老王詐騙並因此造成小三 小四 小五等人於105年09/19日被老王騙了各3萬元。 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但是當初老王被抓時在他身上發現一張匯款單並說這也是匯給提供線路的另外一間叫小華的 於是警方到台北搜索禎查後移送地檢 也因提供網路電話線路給 老王詐騙並因此造成小三 小四 小五等人於105年09/19日被老王騙了各3萬元 而後地院也判了六個月徒刑。事實上只是被告不同而案件是同一案件人事實地物完全相同只是偵查審理的地方不一樣、請問這判決有媒有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