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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闖紅燈撞上我而不治死亡

  •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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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1 17:03 最後編輯日期:101-09-1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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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及各位律師大家好:

    小弟去年發生了非常大,及不願意發生的,車禍事件

    事情是這樣,我開車於西濱快速道路上(雙線),左邊有箱行大貨車,右後是我小客車,前方是綠燈

    ,但一摩托車騎士闖越紅燈,箱行大貨車發現急踩煞車閃過,但我視線被箱型大貨車擋住沒看見,因而閃避不及撞上,人最後送醫不治,我則輕傷車毀

    當中有行車紀錄器拍攝證明我清白,今年六月行車鑑定報告判我無肇責,七月檢察官寄通知註明寫明不起訴,(收到通知時留下眼淚,證明真是上天有眼),而後續有收到通知對方上訴被駁回

    小弟有一個疑問,因此往生者親戚(很強勢及不講理,過年還傳簡訊咒我往生者靈魂怎麼怎麼~~~不敘述),他們有錢有請律師告我,而現在我接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2.刑事責任沒有,會有民事責任嗎?3.需要有和解此案才可以告一段落嗎?

    關於這件我自己人生重大的事,希望我自己能解決他及放下他

    希望這方面的律師能幫我解答

    感謝

     

  • jason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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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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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刑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再議駁回 交付審判駁回  原則上就確定告一段落

        除非對方有發現什麼新事實新證據  (機會很小)

     2.不過刑事沒有事情 未必等同於民事不用賠償

       畢竟民事法院還是獨立審判 不會受到刑事案件拘束

       只能說縱使對方提起民事求償  對方要勝訴機會應該很低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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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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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恭喜你,

    不起訴處分效力比無罪判決還強,

    加上鑑定報告對你有利,對方即使提告民事請求賠償勝訴機會也不大,

    反倒你可以向對方家屬請求賠償車輛修理費用及你的醫藥費用

     (完整)

    不好意思再次麻煩您

    請問林律師

    我這個案件所謂的"被害者",為年輕人還沒結婚

    如果我向"被害者"家屬(親戚)請求車損賠償(輕傷無醫院證明只筆錄上說明)

    1.這年輕人名下沒財產或身亡後轉移財產可以追朔到家屬嗎?

    2.以往有這種案例向往生者家屬求償的嗎?

    謝謝

  • jason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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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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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本件需先釐清您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權?刑事採嚴格主義,惟民事損害賠償係採概然原則,就本件爭點尚需釐清,然倘受害者繼承人起訴民事損害賠償,您可以以刑事不起訴處分抗辯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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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本件需先釐清您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權?刑事採嚴格主義,惟民事損害賠償係採概然原則,就本件爭點尚需釐清,然倘受害者繼承人起訴民事損害賠償,您可以以刑事不起訴處分抗辯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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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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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本件需先釐清您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權?刑事採嚴格主義,惟民事損害賠償係採概然原則,就本件爭點尚需釐清,然倘受害者繼承人起訴民事損害賠償,您可以以刑事不起訴處分抗辯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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