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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汽車後方被罰鍰一審勝二審敗

  • 丰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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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30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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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規約規定不能機車停汽車後方(但可停二台腳踏車),若停會被開罰一張300元,本人認為車位為約定專用,應可以停我想停的車種所以長期被開罰6600元,後來罰款併管理費要我繳納,我就提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官司重點是在勸導單無蓋章用印就幾個字顯示,我長期下來就只知是勸導單,一審勝原因認同我說的不確定是罰單,且約定專用為沒放置垃圾及坊礙他人,所以看不出有什麼違規,另規判規約應屬無效

    但到二審敗,因為認定有傳達罰單之意給我了,且依規約執行,最後還不得上訴(因未達150萬金額)

    我想問的是,我後來找到了法條,95年有一個案子,有對約定專用之解釋,該案例判停車只要不超出停車格及亂丟垃圾,購買人有專用權利停放任何車子,不得限制車種。

    1.請問我這樣可以怎麼上訴或什麼方式翻盤?

    2.有什麼期限或限制嗎?

    因我主要爭的是一直以來都收勸導單非罰單,所以我不知道是罰單,但一審法官還多加了規約無效,但被二審翻盤

    3.所以我要問的是,若我認此案敗訴,再開一案確認約定專用之認定,將規約推翻(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違反法令自始無效),這樣會不會抵觸到前案的二審判決,說可依照規約罰鍰。

    感謝辛苦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