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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犯罪事實

  • 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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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3 22:55 
  • 文章人氣:545
  • 個人積分:32
  • ㄧ個詐騙集團在嘉義被抓,就現場搜到的證物,詐騙集團「匯給提供線路的系統商匯款單」,繼續追查匯款單上的名字後就所有牽連的被告一起偵查起訴判刑,這無可置疑都為同一案件只是有詐騙集團內的共同正犯跟提供線路給予詐騙的幫助犯、而這邊嘉義地檢署所查匯款單的帳號主人「大黃蜂」先被起訴,是認定他收取詐騙集團的錢匯入他帳號後,他提供線路給這個詐騙集團使用,導至14個人受騙,而這14個被害人,被騙時間 地點 金額 方法 都跟另一地院「天網」的完全相同 但後面警方又以現場搜到ㄧ張匯款資料1紙理由將那張紙上的銀行帳號主人稱呼唯「天網」函送他戶籍地新竹的地檢署,而後地檢署也起訴「天網」也提供線路給同一詐騙集團使用,導至14個人受騙,而這14個被害人,被騙時間 地點 金額 方法 都跟「大黃蜂」的完全相同,但是大黃蜂先起訴。 試問「大黃峰」跟「天網」 都是同一個犯罪事實,責任只有一個,應可說只有一個裁判權,是嗎? 而又因同一犯罪事實,未併案審理這個是否合法?這個判決有效嗎? 而就這個案件來看有那裡是不當的地方?
  • 陳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