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的作法有恐嚇的味道
-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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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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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半年前搬進所購四樓公寓,該公寓樓道長期被某位鄰居拿來當自家居家空間使用,像是曬衣服、擺鞋子、堆放一些愛丟不丟的垃圾。
半年來遇到該鄰居就提醒他們,希望他們把垃圾和廚餘放自己家裡(因為味道和蟑螂都跑出來了)、希望他們把鞋子擺好,留個方便別人使用樓梯的路出來。
總共講了三到五次吧,每每講過不久就又把垃圾廚餘拿出來、鞋子還是亂放一通。
最後只好張貼紙條,提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垃圾不落地,也提起居家風水,表示門口乾淨敞亮對住戶運氣好,最後比較嚴肅的談到若老是把垃圾廚餘拿出門外放,只好請市政府來溝通處理。
該鄰居看了留言很生氣,把樓梯走道的自家用品大部份都收回家中,然後問題來了:
隔天他就在我家門口燒紙符,之後天天在我們家監視器前面露兇惡相,感覺起來是在表示「給我注意點,你們這些XXX」。
敝人認為對鄰居所求之事並不過份且從來不曾惡言謾罵,然該鄰所回應的方式已令人感覺再住下去或許會出什麼事。誠懇請問這情況下該如何處理?該拿錄到的畫面報警嗎?法律對這種情況有什麼保障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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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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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
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公寓大廈6條1項1款)。
二、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
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
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
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16條1項、4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
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四、前上論述皆其梗概,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歡迎攜帶資料,至本所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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