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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屬於哪一種案件

  • 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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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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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高手、就以下這個案例,以「馬ㄧ倫跟陳勇德」兩個當事人都不知道各有對方存在。而證據等物都在嘉義,所以調查後104/01/30起訴了「林浩遠」與「馬ㄧ倫」 而苗栗地檢署應是向嘉義調卷ㄧ次後,就怠惰了沒有再持續關心另外的調查、結果104/09/30起訴「陳永德」 而請注意馬ㄧ倫vs陳永德的加害人「林浩遠」相同、被害人列表內的人名,事、實、地、物、金額、都完全相同。 請問雖然被告不是同一 1.這算同一案件嗎? 2.這是犯罪事實同一嗎? 3.裁判權有幾個? 4.這個屬於牽連犯案件有管轄權的問題嗎? 5.於兩個不同法院判了兩個幫助詐欺、這樣有違法嗎? 6.這有一事不在理的可能嗎? 7.這個判決合法嗎?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地方法院及台南高分院確定判決) 馬ㄧ倫判決認定犯罪事實: 「林浩遠詐騙集團至金融機構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茱麗葉指定「馬ㄧ倫」所有A帳號內,以預繳費用之方式,取得上開系統提供之通話時間° 並以 「茱麗葉」系統商提供之網路電話如附表1至2的被害人,並以附表1至2的手法過程詐騙被害人」 「馬ㄧ倫」被害人姓名時間金額附表: 李瑞娣│李瑞娣於102年5月22日14時許佯稱李瑞娣之款49,900元 韓春霞│韓春霞於102年7月2日9時40分許,接獲稱公安│20,000元 張小瑜│張小瑜於102年10月9日11時許,15,000元 李愛鈺│李愛鈺於102年11月5日11時許 5,100 吳英宇│吳英宇於102年11月16日16時許│18,211 王 川│王川於102年12月2日8時 49,911 胡菊紅│胡菊紅於102年12月3日8時許 8,956元 劉俊華│劉俊華於102年12月5日15時20分32,022元 潘彩嬌│潘彩嬌於102年12月6日11時31分 3,800元 江麗君│於102年12月9日某時 當天遭警方查獲,因而未遂。 黃渭然│於102年12月9日某時, 當天遭警方查獲,因而未遂 ———————————————————————————— (苗栗地檢偵辦,苗栗法院審理,台中高分院判決確定) 提供林浩遠等7人撥打跨境詐騙電話話務系統取名「地網」「陳勇德」並向林浩遠等7人收取每分鐘四元,並指定匯入「陳勇德」所使用彰化銀行苗栗分行帳號(5741-51-29859700)戶名:徐家雄。而林浩遠等人依大陸地區名冊,利用提供「陳勇德」之話務系統、撥打給大陸民眾,佯稱受話人涉嫌洗錢案件,可以協助報案再由其他共犯以清查銀行帳戶,誆騙受害人將帳戶內轉帳存入詐騙集團指定帳號「陳勇德」向集團收取上開期間之話務費用得利118733元。 陳勇德被害人姓名時間金額附表: 李瑞娣│李瑞娣於102年5月22日14時許佯稱李瑞娣之款49,900元 韓春霞│韓春霞於102年7月2日9時40分許,接獲稱公安│20,000元 張小瑜│張小瑜於102年10月9日11時許,15,000元 李愛鈺│李愛鈺於102年11月5日11時許 5,100 吳英宇│吳英宇於102年11月16日16時許│18,211 王 川│王川於102年12月2日8時 49,911 胡菊紅│胡菊紅於102年12月3日8時許 8,956元 劉俊華│劉俊華於102年12月5日15時20分32,022元 潘彩嬌│潘彩嬌於102年12月6日11時31分 3,800元 江麗君│於102年12月9日某時 當天遭警方查獲,因而未遂。 黃渭然│於102年12月9日某時, 當天遭警方查獲
  • 陳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