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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拒絕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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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2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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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因為新店安養院發生火災燒死6位老人,相關單位展開大規模稽核,目前服務安養院當時只有白天請一位護理師,二位外勞加上老闆娘一起工作,為了應付稽核商請本人幫忙值勤晚班四小時,若超過時間遇到稽核再趕快返回工作單位,深夜排班均是租用護理師執照登記,數月下來並無問題。

           平日晚班除本人與老闆娘一起工作,待下班後全部由老闆娘負責,該安養院為家族事業,家人均住在其地下室,家人也分別登記各工作角色,現在老闆娘因病手術身體虛弱,便要求本人暫時接手其工作,但是現在卻要求本人是護理人員故應完成護理工作,晚上變成僅一人做全部工作,並指責無法達到其要求所以要另找人取代,雖然爭取與當初協議內容不同,沒有白紙黑字的紀錄資方不承認,研判是風頭已過所以想另作打算。

            該安養院為規避查核沒有留上下班出勤紀錄、不提供薪資明細,薪資是領現金,雖然沒有提供給員工,但是許多偽造紀錄都是完整的,雖然與資方溝通多次均無效,即使資方利用資遣方式對本人也是不利,本人另有接受其他公司派遣工作,勞健保均投保該單位,現在服務處也有提供勞保,但是高薪低報,持非自願離職證明也無法領失業補助,因為手上無任何資方非法證據,如:違反工作內容的改變、出勤紀錄、薪資明細等,不知本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工作權? 資方已經口頭通知照勞基法資遣,勞方可以不接受照常去上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