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後返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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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3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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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若非為子女之利益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無效。贈與應非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就算父親代理未成年子女贈與不動產應有部分並辦理登記,仍屬無效,無效係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有不同。但要注意若次子現在處分不動產,會有善意受讓之問題。
- 嚴格而言次子並非所有權人,所以還是會無效,但若不爭執,不會有人發現。
- 不會有此問題,但要注意舉證責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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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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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0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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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你好
目前的突破點
就是長子移轉給次子是不符合長子利益的
所以可以藉此作為攻擊點
主張贈與無效請求返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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