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通行權問題..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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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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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947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6 號判決例意旨參照)。
- 故閣下可依民法第787條規定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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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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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1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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