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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通行權問題.. 謝謝!

  • 小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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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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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地對乙地法院已判有民法第789條第一項之通行權,乙地地上現有種植農作物,現今甲地地主欲行使通行權開路,請問是否需以存證信函告知乙地地主,限其於期限內清除地上作物,信函內尚須註明哪些事項?抑或無需事前通知,憑法院判決書即可逕行執行?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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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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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947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6 號判決例意旨參照)。
    2. 故閣下可依民法第787條規定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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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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