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 棄單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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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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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2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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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網路購物取消訂單,一般而言依照消保法規定是可以的,但要看對方是否是經常性地在網路販賣商品,而屬於企業經營者;如果不是就不能適用消保法,那就不能隨意地取消訂單了。
一般取消訂單:
看對方是否屬於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
根據消保法的定義,企業經營者是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要看對方是否經常性地在網路上販售商品,來判斷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
若符合以下條件,有可能不被認定是企業經營者: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如果是企業經營者,就可以適用消保法的猶豫期間,可以退貨或取消訂單:
1. 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 取消訂單: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如果對方不是企業經營者:
就會回歸適用一般民法規定,對方在網路上發文視為邀約,而你的回答視為承諾,契約就成立了。契約成立後,原則上不得任意解除契約,對方是可以要求你要履行契約,也就是給付價金。如果不購買,可能會有違約而造成對方損害,你就會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結論:在你的案件中,可能要有更詳細的資料來判斷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如果是,那對方就會需要遵守消保法的規定。雖然你有下單又取消,但是根據消保法的規定,是可以取消訂單的。
刑事上,有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根據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為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除非能證明損害,有可能構成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如果對方能證明你是為了損害他的財產為目的,從未有購買的意願而故意下單又取消訂單,你的行為如果也確實造成對方的損害,根據法條的規定,是有可能構成本罪的。
目前在法院判決中僅有一件案例:
在士林地院曾有判刑有期徒刑兩個月的案例,案件中,被告意圖損害他人,無意取貨而虛假下標,使原告誤信而出貨,致損失運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5 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這類型的案件較少見,有可能是1. 無法證明對方有損害你的意圖、2. 無法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沒有要購買或是3. 無法證明對方實際造成的損害。
結論:法院判決很少代表不容易構成本罪,你的狀況看似情節也不嚴重,應該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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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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