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訂了契約,內容壓榨勞方,勞方事後可否不履行
- wi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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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8-3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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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描述:
資方擬定了一契約要求勞方簽屬,內容大致為因勞方受資方指派參加訓練後需工作一定期間後方可離職,若於期間內離職則須賠償。
但不合理之處在於,賠償金額的認定,資方並未敘明每次訓練的成本耗資多少,僅以薪資比例要求勞方賠償,客觀上資方提供的訓練根本耗費資源不大(每次訓練成本應不超過10000元),但勞方若在期間內離職所需賠償之金額由15000~150000不等(視剩餘綁約期間長短而定)
問題:
因勞方迫於壓力下先行簽屬了契約,若之後有離職行為,是否可以因賠償金額與資方訓練成本落差太大為由不予履行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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