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 老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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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2-07 08:04 最後編輯日期:106-12-0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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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對被告提起妨害自由訴訟 期間為105年1月7日至3月31日 共84個日曆期日 證據期間被告在40個期日中有妨害自由犯行,共敲打天花板2430下,其中告訴人在場有10個期日 檢察官論以接續犯提起公訴
原第二次提告案法官雖尚未判決但估計是以緩刑處理 並強迫雙方和解(已經簽署) 有和解書: 被告爾後不得進入告訴人住家100公尺 否則被告同意罰款一萬元 和解理由:被告辯稱告訴人太太及老母親願意和解(當然不是事實) 法官以此要求和解
緩刑理由: 告訴人在證據期間常不在家 僅每周回被告犯罪現場一天 合計10個期日在場
第三次提告證據期間為105年4-8月 被告敲打天花板共10935下 拍打大門共267回 拍打大門時公然侮辱共25回(罵精神病等語) 提告人有三人包括告訴人本人 太太及小孩等
昨晚接到地檢署對我提出的第三次提告做出
1. 對被告妨害自由提起併案(刑法304)
理由 檢察官認為第三案與第二案為接續案 依法不得另行起訴 (說法對嗎?)
2. 對被告公然侮辱提起追加起訴 (刑法309)
檢察官還是以接續犯處置 (告訴人以為應為連續犯 不同期日之妨害自由犯行 應為連續犯才合理)
問題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1. 第二案法官以告訴人證據期間經常不在家 對被告於以緩刑 但是第三案提告人有三人 證據期間告訴人太太(第三提告人)均在家 那麼第二案緩刑的理由尚存在否?
2. 第三案提告人也告入人一家三人 而第二案僅僅為告訴人一人 可以併案嗎?
3. 倘若併案後 原第二案的和解書適用嗎? 告訴人可以當庭拒絕和解嗎?
4. 倘若併案後 法官最後仍以第二案的判決 對被告施以緩刑 告訴人可以提起上訴嗎?
5. 倘若提出上訴(二審) 上訴後法官加重刑罰的機率如何? 律師費用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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