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約寫錯意思文法,有很多事實證據可以證明,該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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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2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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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各位民事法律專家,
想請問一些民法合約上的問題,
這對我們有點急,因為時間在倒數
事情是
過去有和同學簽約,因為不懂一些文字意思用法,所以合約用錯文法
大家也沒查覺,後來有一位同學在合約之後,問了法律的事情,
才知道合約的意思,跟大家一開始的意思不一樣。
因此,按照合約的方式,控告大家。
但其實他也知道,本來不是這個意思。
但如果照合約意思,他可以多拿一些錢。
有問題的簽約內容如下:
如未依約清償,應就未償餘額,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遲延利息。
重點是"遲延利息",
查了後,意思是如未還完本金,須給原本本金的年息25%,
還要再加上6%的遲延利息,所以是25%年息
但真正談定內容以及大家的認知
(包含當事人、全部人,至少7人)的共識都是
如未還本金,只須給本金的年息6%的遲延利息,
而不需要加上原本本金年息的25%,
差別在於在於,大家一開始的共識是6%,
但如果照合約是25%+6%=31%
因為6%這確實是大家的認知,也是事實
因為是事實,因此,不管是信件往來內容、e-mail內容、
證人(包含當事人本人+所有人)、電話通聯紀錄,
全部都是6%,很多很多證據都可顯示
他已經提民事訴訟了,
該如何處理?
有任何法律上的條文可以幫忙嗎?
或是在庭上可以提出全部證據?
他也知道所有事情,卻提告,
那不符合真實的事情,多的25%這算是圖利嗎?
太多證據、證人、通訊可以確定事實,但有辦法處理合約嗎?
很多東西很不甘心,
因為合約利息高的嚇人,直逼高利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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