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私自興建房屋可否提告竊佔、強制罪或拆屋還地?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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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1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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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持分是平均在土地的每一部分,所其他共有人在未定分管契約下,不可在土地上蓋房屋,可提告刑事竊占,另外民事上也可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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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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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1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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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在未定分管契約下,是不可以在土地上蓋建物,依規定是可提告刑事竊占,民事上可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不當得利,閣下若是提交法院訴訟您們的親情關係必定結惡,須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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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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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1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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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1.我與某甲為共同為一塊土地之所有權人,我的持分比例約51%,某甲持分約49%。
2.某甲未經我的同意在土地臨路邊上興建房屋自用,建物所佔用土地面積未超過其土地持分面積(即49%),但土地整個臨路面都被其建物擋住,所以我也無法自由進出該土地。
3.請問,我是否可對其提出刑事竊佔罪或強制罪?又是否可對其提出民事之請求拆屋還地?
以上,煩請協助回覆,謝謝
一、共有人在未有分管協議或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就共有土地特定部分加以使用,如有違反,你可以刑事上提出竊佔罪。
二、民事上你可以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其拆屋還地及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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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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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16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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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您與共有人尚未分割,且未有分管協議之情形下,您的持份51%,對方持份49%,這只是應有部分的比例,不代表對方就可以私自使用49%面積。
刑事部分對方已經涉嫌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民事部分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以上回答僅為初步評估,涉及個案不同狀況,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料與確認,才能就後續處置給予更精確的建議。如有其他疑問,可以電子信箱:hugochang0603@gmail.com 或 Line:hugochang0603,或手機:0936305630聯繫張倍齊律師。(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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