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允許自願放棄鼻胃管灌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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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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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安寧緩和條例第3條規定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第7條規定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因此依安寧緩和條例之規定只有針對末期病人放棄心肺復甦術之同意
換言之
並不能放棄用鼻胃管之灌食
但您們仍可先簽具放棄急救同意書
以避免末期病人無謂的醫療行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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