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疑問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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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司法第369-2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因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躺均係有表決權的股份),是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制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從屬公司;再者第179條第2項第2、3款規定: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只要是控制從屬公司,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有表決權股份不得投票(第2款),所以乙公司如果持有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乙公司在甲公司舉行股東會投票表決事項時,乙公司之股份即不得參與表決;倘甲、乙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公司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半數,則丙公司倘持有甲、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在甲乙公司招開股東會表決時,丙公司之股份即不得參與表決權(第3款),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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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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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鞠萱律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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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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