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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及債權讓與書

  • 蕭蒼澤 ( 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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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7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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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由:本人遭遊覽車司機由後擦撞,該司機酒駕聞報警後立即肇事逃逸,雙方皆無人受傷。
    本 ... (恕刪)

     

     

    可提出委任狀後即可代理開庭 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可立於「一般侵權行為」,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稱: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權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侵權行為 請求權讓與書如下:茲將對某某人之債權請求讓與某某人即可
  • 蕭蒼澤
  • 蕭蒼澤 ( 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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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7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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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恕刪)

     

    (一)請求權基礎
    在探討車禍民事責任,需瞭解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說係依民
    法那一條條文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茲將主要相關條文列舉如下: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
    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一旦發生車禍事件,這是民事
    償之最基礎條文。就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有幾個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二、須侵害權利。三、須發生損害。四、加害
    行為與損害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五、行為須不法。六、行為人須
    責任能力。七、行為人須有故意過失
    至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成立要件為:一、侵害法益。二、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三、過失推定。
    二項條文規定之差異,在於前者採取過失責任主義為條文設計之基
    礎,欲依前段規定請求賠償,須證明行為人之過失存在,然因法諺
    有云:「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者,
    將遭致敗訴之判決。至於後段則採過失推定主義,只要有違反用路
    相關規定時,就規定該行為人有過失,而可較輕易求償。我國關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參與道路交通者
    而為設計之規則,只要大家均嚴守此規則,將可達成零事故之目
    標,所以此等規定,可以說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故有違反,且生損
    害於他人時,行為人就應該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車禍事件之行為
    第 5 頁, 共 9 頁
    人如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產生他人之損害時,受害者即可依民
    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汽車機車或其
    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
    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此法條亦常使用作為車禍事件中損害賠償請求權基
    礎。此法條規定責任之發生要件為:一、須為動力車輛駕駛人致生
    之損害。二、須為動力車輛使用中致生之損害。所謂之使用中,不
    以車輛行駛中為限,只要事實上有使用之狀態即可。例如停車開門
    發生車禍煞車不當致車輛滑行發生車禍等。惟如汽車停放停車
    塔內,停車塔因地震致車輛掉落壓死人,則非屬使用中之車輛。三、
    須損害與車輛使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蕭蒼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