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公司法180條及230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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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0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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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公司法第180條: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第230條: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是倘公司違反第180條規定,應可能會造成程序違法的規定,股東得依據第189條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絕,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者,倘違反第230條第1項之規定,裁罰對象應係違反之董事,這是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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