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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反公司法180條及230條

  • 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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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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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公司違反公司法180條及230條受罰時,是罰負責人還是罰公司?
    倘若是罰負責人,負責人可以要公司付罰款嗎?

    謝謝大律師們解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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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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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公司法第180條: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第230條: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是倘公司違反第180條規定,應可能會造成程序違法的規定,股東得依據第189條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絕,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者,倘違反第230條第1項之規定,裁罰對象應係違反之董事,這是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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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5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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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恐怕你要在意的是背後的原因為何要使用到這兩條,不要只是看表面的規定而已

  •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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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05 23:56 最後編輯日期:107-05-05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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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公司法第180條: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恕刪)

    倘若代表公司的董事因違反公司法230條受罰。但該罰款卻由公司支付,有沒有涉及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