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求償期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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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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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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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先釐清何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 另你與醫療機構有醫療契約存在,可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主張權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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