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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沒肚量竟然不起訴?如何是好?

  • 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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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1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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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想請問,我女朋友之前因為有人亂坐我機車,還有些弄髒的行為,問別人為什麼要亂坐別人機車。結果被對方用手指著說:「哎呀!妳這樣的一個女孩子,怎麼,這麼、這麼,沒有,沒有肚量」。之後對方還咆哮要我去報警、去叫警察來

    後來沒有肚量那部分貝我們告公然侮辱,因為我們是覺得機車被亂坐,問對方為什麼亂坐被罵「沒肚量」太羞辱人。

    後來我們查過一些判決,發現有人因為「雞腸鳥肚」被判刑,還判賠償,原因是「雞腸鳥肚」指人肚量狹小,有貶意,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

    甚至還有人因為對別人拋紙鈔,可是沒丟中,被判公然侮辱

    因此,聽到公然侮辱別人「沒有肚量」可以不起訴,真的很牙醫也很氣憤

    想請問為什麼「沒有肚量」不算公然侮辱?我們目前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們是問為民服務中心知道的。想請問,如果確實是不起訴,但我們不甘心,還有辦法挽回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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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15 21:51 最後編輯日期:107-06-1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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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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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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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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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再者倘您不服不起訴處分書,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您需在收受7日內附理由提出再議,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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