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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訴訟主張對我較有利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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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04 17:22 
  • 文章人氣:857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回覆 阿明 的發言內容:

    我有借女同事錢.對方以父親生病及小孩要買奶粉尿布等等...........為由.我有留下1-2 ... (恕刪)

     還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代位主張吧

    畢竟如何證明是日常家庭生活債務

    你們所簽立是簽立借貸契約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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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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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92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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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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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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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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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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