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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觀察勒戒.請假

  • 小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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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1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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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超過執行日期「觀察勒戒」

    但是還未發佈通緝 這樣還來得及向檢查官申請請假嗎?

    請假理由是 我5月1日剖腹生產 現在小孩才三個半月沒人能幫我照顧

    且現住地的契約到了 我也正在找房子!

    以上我都能拿文件證明 !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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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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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觀察勒戒執行處分條例第6條: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因您陳述您” 我5月1日剖腹生產 現在小孩才三個半月沒人能幫我照顧”此部分應不符合上開法文規定"分娩未滿2月”之規定,您可以去電向執行股書記官做一確切詢問或據狀告知,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