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後續
- 郭群裕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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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5 20:36 最後編輯日期:107-09-05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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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
2、查,設若系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無其「坐落之土地」一起拍賣,且又是僅拍賣持份,則可拍賣出去的機會,應係微乎其微。
3、因此,依題旨所問,若債務人真的無其他財產可執行,建議於最後一拍(該建物最低拍價)時,聲明承受,以債權抵充建物拍價金,先取得系爭建物持分後,再訴請分割共有物,主張變價分割,逼迫其他共有人承買台端的持分,由台端取得變賣價金。
4、實務上有此種作法,雖較迂迴,但不失滿足債權的方式,惟建議台端仍應衡量上開程序取償之C/P值,再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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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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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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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律師講的好。
二、要研究有沒有其他財產。
三、例如儲蓄性質的保險的強制執行。
四、如果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則每五年內要記得換債權憑證。
楊俊鑫律師,預約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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