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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賠償的金額問題
- 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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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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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我是在一個基金會的小員工,我們基金會專門在辦理公益活動回饋鄉親
今年我辦理一個夏令營活動,費用基金會負責6成,家長僅自付成本的4成
因經費需節省,我們都是自行製作宣傳文宣
那時我上大陸素材網站,下載了標誌"免費下載"
網路上有說可改圖,僅不可用於商業用途
所以我就下載 並加上我們活動名稱,放上網路的報名系統當首頁
(無印製成實體文宣)
殊不知前昨天接到自稱"典匠公司"的人
說那張圖他們擁有正版授權,我侵權了
我馬上跟他解釋並非故意用那張圖侵權,我是相信大陸網站所言
以為他們擁有授權
他們說大陸網站都是盜版,要求我賠償3萬元
不然走司法途徑的話,至少會求償6萬元以上
但我事後上網查,他們在pchome和博客來
整套圖庫cd是賣5880元,內有50張圖
我只用到其中一張,
這樣他們可以要求我賠償3萬元嗎?
因為我是今年一月才到這個基金會上班的
實在不想讓長官知道侵權這種不好的事
(當初真的不知道大陸網站是盜版的)
請問我真的得陪那麼多嗎?我可以要求說只賠償最多5880元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拜託!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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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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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協商階段您當然可提出您的想法讓對方知悉,但對方若不接受提出告訴,您可能會有訴訟相關成本,包含往返法院的時間以及若判刑的話會有罰金等,需要特別注意審慎考慮。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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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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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7-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
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
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
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
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是此部分是否有合理使用,尚非無疑?您可以將相關證據(大陸網站頁面標著免費合法下載字樣截圖)先保存,以利之後對方提告時據以抗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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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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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集證據證明你的圖源。
二、搜證證明你是用於公益。
三、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部分只罰故意,不罰過失。
四、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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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5-17 16:12 最後編輯日期:110-05-1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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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收到臉書訊息,一位自稱Coca Hsu的小姐,說他們公司法務在我2013年寫的部落格文發現3張他們有被授權的圖片,而這三張圖她就要我買斷20張完稿圖,要花7萬5,我根本不可能有這些錢。
這位小姐說可以跟別人合資償還,分期還要加利息
她說的一些話,讓我覺得很像詐騙,例如"妳要不要跟家人商量呢"
請問版上的大家怎麼解決?
真心不是故意的,而且圖片也有顯示下載網址,不了該公司為何不跟來源求償。
很急!!希望版上的律師可以幫解答
我的部落格也很多年沒經營了,本人也只是在地型小小社福機構的社工,他們求償金額真的很高!!
剛剛先把部落格關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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