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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被騙,成了警示帳戶

  • 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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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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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合庫和渣打已經被設定為警示帳戶了,但薪轉在中國信託這樣還可以去臨櫃領款嗎?因為我有協商的錢要繳,,然後請問警示帳戶這案件要怎麼處理??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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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1 17:17 最後編輯日期:107-10-1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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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幫助),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在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應盡速附理由具狀答辯以爭取不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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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1 17:37 最後編輯日期:107-10-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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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1. 被列為「警示帳戶」,按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次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依司法實務檢察官對被列警示帳戶之被告通常會按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台端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交付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以「不確定故意」幫助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
    3. 詐騙集團利用民眾「需款孔急」或是「急欲謀職」的心理弱點,騙取存摺及金融卡後被充當人頭戶,實質上您並沒有詐騙他人錢財的主觀犯意,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向檢察官或法官具體陳述事實證明自己的清白,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
    4.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加入WeChat(微信)帳號(q6789336)將我們設為好友,本所就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以及多年執業累積豐碩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為您排難解疑。
    5.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6.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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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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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若您被列為警示帳戶註記,則您所有金融機構之帳戶應都會無法使用,可以匯款進去但無法領款,必須等案件終結確定後才能申請解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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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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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上您可能有詐欺犯嫌,所以您的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此部分您可以去電詢問銀行是何警察局將您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倘您之前曾有將銀行帳戶借予他人使用,是您可能會成立詐欺幫助犯,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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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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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您在中國信託開設的金融帳戶雖然沒有被列為警示帳戶,但可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該金融機構也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如有匯入款項也退回匯款行,所以您可能無法提領中國信託之帳戶內餘額。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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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