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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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6 18:21 最後編輯日期:107-10-2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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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1127條規定: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你好!! 你的情形母親可以房屋所有權人管理處分權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大哥大嫂搬離,取得勝訴判決後請求大哥大嫂搬離住處。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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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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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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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27條: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是首先倘您母親不能維持生活,您母親可以向家事法院聲請您兄長給付扶養費用;再者,您母親可以據民法第1127條向法院請求您兄長由家分離,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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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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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不願再借房子給他人使用,可終止出借,要求對方搬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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